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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:今后学校食堂法人必须是校长

发布时间:2012-02-22 14:13:11   作者:南通日语培训  来源:南通英语培训  浏览:    【】【】【
记者昨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,该局就学校食堂餐饮安全问题下发 《关于强化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》,要求各学校校长必须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学校食堂的法人或者负责人必须是校长。中小学、幼儿园的食堂不得承包于个人经营,高校食堂则按照有关规定,严格实行食堂承包(托管)经营准入制度。  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求,在每年春季、秋季开学之际,各学校必须开展全面的食堂餐饮安全自查,并要将自查报告于开学一个月内,经校长签字后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,自查备案率要达到100%,如果发现违反规定没有进行自查的学校,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,并向社会公告。   同时,学校食堂不能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,要确保通风排烟排水顺畅,防止滋生微生物,而对于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学校食堂,责令限期整改,拒不整改的,将停业整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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